僑港伍氏宗親會伍時暢紀念學校
就學政策
1. | 就學政策目的: | ||
1.1 | 培養學生定時上學,以及向學生灌輸對學校教育的正確態度和價值觀; | ||
1.2 | 本校設有就學政策機制,制訂清晰的程序和指引,供校內各人員遵守。 | ||
2. | 就學政策所採用的策略: | ||
2.1 | 學校提供均衡的課程,並制訂妥善的學與教策略,照顧不同能力和性向學生的學習需要,學校所舉辦之多元學習活動,如陸運會、修業旅行、綜合學習週及試後活動等,學生均須出席; | ||
2.2 | 制訂和統籌各項措施及策略,培養學生對學校教育的正面價值觀和態度; | ||
2.3 | 校方採取跨專業協作,訓輔合一的方式,共同處理高危學生或邊緣輟學學生; | ||
2.4 | 及早介入處理逃學、無故缺席或不定時上學的學生; | ||
2.5 | 善用社區資源,協助有行為問題或在學校層面未能妥善處理的輟學學生; | ||
2.6 | 加強家長教育及家校合作,讓家長了解學校的就學政策,從而協助子女配合學校的就學政策; | ||
2.7 | 訂立支援制度,發展關顧支援計劃,讓重返校園的學生趕上學習進度及重新融入學校生活; | ||
2.8 | 組織學校活動,以建立師生互信的關係、尊重學生的個性、認同及表揚他們的貢獻、關顧他們的疑慮,以及加強他們對學校的歸屬感。 | ||
3. | 申報輟學學生及其他學生去向程序: | ||
3.1 | 學校嚴格遵守規定,向教育局申報學生缺課及輟學個案。 | ||
3.2 | 缺課一天或兩天的學生 | ||
3.2.1 | 學生缺課的首天,學校書記或老師須於當日致電家長或透過其他適當方法,確定學生缺課的原因。 | ||
3.2.2 | 倘學生缺課是由於逃學、拒絕上學、學業/行為/情緒等方面的問題,會立即把個案轉介學生輔導主任及社工,以便及早介入。 | ||
3.2.3 | 對未能提出合理原因而缺課之學生,學校會即時了解及跟進,以維持學生良好的出席率。 | ||
3.2.4 | 學生若無故缺課,可視為曠課,會紀錄在成績表內。 | ||
3.3 | 缺課七天或以上的學生 | ||
3.3.1 | 如學生持續缺課,校長須按照「及早知會程序」,在學生連續缺課的第七天立即向教育局申報。 | ||
3.4 | 轉校及移民學生 | ||
3.4.1 | 學校在學生離校後7天內,填妥表格內有關學生的資料,然後透過聯遞系統向教育局遞交有關資料。 | ||
3.5 | 重返原校就讀及新取錄的學生 | ||
3.5.1 | 學校於學生復課或入學後十天內,透過聯遞系統向教育局申報。 | ||
3.6 | 教育局的缺課個案專責小組會與學校緊密合作,協助輟學學生盡快復學。 | ||
3.7 | 本校鼓勵同學每天按時上課,同學如需請假,需有合理原因。 |
可接受的缺課原因 | 不可接受的缺課原因 |
生病 | 逃學 |
於上課日回鄉或外遊 | |
合理的事假 | 持續以生病為理由缺課而未能提供醫生証明 |
a. 喪事 | 躲懶在家 |
b. 直系親屬喜事 | 因遲到或未完成功課而不上學 |
c. 辦理身份證 | 辦理可於非上課時間進行之事務 |
d. 法庭傳召 | |
e. 警署報到 | |
f. 突發家庭事件 | |
g. 考公開試、專業試 | |
h. 學校認可的特別事務,如轉校面試 |
註:由學校安排的校外比賽、領獎、參觀、服務、研討會等不作缺席論。
4. | 輟學個案的處理: | |
4.1 | 學校申報輟學學生個案 | |
4.2 | 在首兩個月內,先由學生輔導主任介入處理,提供輔導服務。 | |
4.3 | 如輔導工作未能有效使學生重返校園,將由教育局在接獲申報的第二個月月底,向家長發出警告信。 | |
4.4 | 倘若缺課情況持續,在第三個月月底,以及其後的每個月月底均由教育局發出警告信。 | |
4.5 | 如家長仍不予理會,教育局會在第六個月月底,根據《教育條例》(第279章)第74條規定,向家長發出入學令。 | |
4.6 | 學生輔導主任與教育局缺課個案專責小組的督學緊密合作。 | |
4.7 | 如缺課持續,由警方調查及檢控家長。 | |
4.8 | 如缺課持續,經法庭程序,讓學生重返校園。 | |
5 | 學生停課的處理 | |
5.1 | 學校盡量避免著令行為不當的學生停課,在特殊情況下,校方會遵守資助規例所報的程序處理學生停課。 | |
5.2 | 會適當地告誡行為頑劣的學生及通知學校家長或監護人後,才著令學生短暫停課。 | |
5.3 | 若停課期超過三天,學校須將有關情況向 教育局常任秘書長呈報。 | |
5.4 | 學校會妥善保存所有著令學生停課的記錄。 | |
5.5 | 被著令停課的學生應在校內接受適當的監管及輔導,情況特殊才可離校停課。 | |
5.6 | 如學生觸犯違法的行為,學校會知會警民關係主任跟進處理。 |